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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哪些情况不具备“实用性”?

发布日期:2020-08-25 13:59:53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对于实用性的要求比较高,它要求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要能产生积极效果。那么,哪些情形是不具备“实用性”的呢?


不具备“实用性”的五种情形


1、技术方案不具备再现性


所谓的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科技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这个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而不具备再现性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产业制造和使用,所以不具备实用性。


2、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申请无论是以哪种方式撰写,都表明该申请内容不具备实用性,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


3、无积极效果


一般情况下只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明显脱离社会需要以及无益的都可以认为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是一项技术方案在某个方面存在缺陷,但其他方面有益,也认为该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期的积极效果。反之,如果一项技术方案有害而无益,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无法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自然条件创造的独一无二的产品,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就不具备实用性。如果利用了某地自然条件的原材料制造的产品,虽然生产原料是有限或特定的,但生产的产品并非独一无二的,这种可以在制造和使用的产品,就具备实用性。


5、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案。由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验对象,无法运用于产业上,所以不具备实用性。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由于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是因为技术方案本身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的公布程度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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